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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1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日期:2023-07-07 10:03:53 发布者:环境保护者 访问量:393 收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泉州市安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1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进行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1、项目概况:

泉州市安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龙桥工业区(118°5′50.038″E,24°59′2.956″N),从事特种玻璃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租赁泉州雅特建材有限公司闲置生产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5745m2,年加工钢化玻璃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10万平方米。项目现有职工定员40人,其中25人住厂,厂区不设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2、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对水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磨边、钻孔、水刀切割、清洗等喷淋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因此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6m3/d(1080m3/a),经依托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排污管网进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经其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蓝溪,对纳污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对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具有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由工程分析可知,项目喷砂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其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63mg/m3,排放速率为0.0073kg/h,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中空玻璃涂胶、边缘密封废气无组织排放,其非甲烷总烃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的相关要求(边界监控点非甲烷总烃≤2.0mg/m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1h平均值非甲烷总烃≤8.0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同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30mg/m3),对环境影响较小。

(3)对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预测结果显示,项目设备噪声不会对周边居住区产生影响,因此,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影响

本项目固废基本上均能得到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3、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提出胡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处理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和正常运营是可行的。

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泉州市安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总     联系电话:13338592333

 

 

                     公示单位:泉州市安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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