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福建锦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索具生产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进行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1、项目概况:
福建锦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永春县榜德工业区A-2号厂区3#和4#地,租赁永春县瑞福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生产,租赁总面积7000m2,主要从事索具生产加工。公司于2015年9月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编制《锦特索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5年11月16日通过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审批编号:永环审〔2015〕表52号。该项目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号:永环验〔2017〕表22号,于2020年02月27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350525315725188W001W。
出于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进行迁建,搬迁后项目用地位于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295号(轻工基地),该经营场所系租赁福建省永春万鼎工贸有限公司已建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9000m2,重新选址后,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索具8000吨,企业已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闽发改备〔2023〕C100221号。
2、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对水环境的影响
项目运营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6m3/d(1080m3/a)依托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经其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桃溪,对纳污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对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切带废气、印字有机废气、上浆烘干有机废气拟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1套“等离子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 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天然气为清洁能源,燃烧废气拟与有机废气经同1 根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对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预测结果显示,项目设备噪声不会对周边居住区产生影响,因此,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影响
本项目固废基本上均能得到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3、环境影响报告报告表提出胡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处理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和正常运营是可行的。
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福建锦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尤总 联系电话:13799991155
公示单位:福建锦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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