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经济开发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长泰经济开发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污染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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