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永春产教融合中心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春县2023-43号地块用地规划意见》(永自然资规函[2023]29号),地块后期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A33)。据此,2024年2月,永春县永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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