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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11-18 14:46:56 作者:huanping1012 访问量:2498 收藏

各县(市、区)环保局,古雷分局,漳州、常山开发区环保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安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15年本)》(闽环发〔2015〕8号)、《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6〕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5〕10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环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严格依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审批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环评文件审批管理。

(一)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九龙江流域(漳州段)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禁止在九龙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禁止在北溪江东北引桥闸、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新建、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特定工艺或技术的污染产业;禁止发展对人体健康危害大、产生难以降解废物并对水环境产生较大污染的产业。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后整饰除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评文件应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三)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未包含在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予简化。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1.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但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五)列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列入环保部《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的变动,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环保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内,除国家审批以及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四)漳州高新区圆山新城和靖城园区范围内,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

(五)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关于委托县级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权限要求。

(一)由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凡本《通知》明确属于委托范围、又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也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漳州市环保局下发的《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漳环综〔2015〕18号)同步废止。

 

附表:

1.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2.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3.漳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4.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6年本)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

 

 

 

 


抄送:省环保厅,市政府办公室,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印发



附表1

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 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 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

(八)其他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附表2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能源

火电: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火电项目。

热电:区域集中供热的燃煤热电站。

水电:新建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的±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不跨省的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二)交通运输

铁路、公路、水运:国家高速公路项目。

(三)原材料

矿山开发:新建铜矿、铅矿开采项目。

有色冶金:有色金属矿冶炼项目(浮选除外);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废铁、废钢再生利用除外)。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新建整车项目。

(五)轻工纺织

化纤

电池:新建铅酸蓄电池项目。

造纸: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浆能力的扩建植物制浆项目。

印染: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印染能力的扩建印染项目。

合成革及人造革: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革能力的扩建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

(六)社会事业

大型主题公园。

(七)核技术及电

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项目;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项目;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编制报告书及报告表的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不由环保部审批的其他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等电磁辐射设施;南平、三明、龙岩辖区的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3

漳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6年本)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附表4中第一条内容)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1、能源

电力:供热改造等其余火电项目;企业自备热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

石油、天然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

煤矿:全部

2、交通运输

铁路:除国家审批之外的铁路项目。

公路:除省审批之外的高速公路项目(单独互通除外)。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1000万吨以下,或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或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

液体化工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或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或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

集装箱专用码头: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或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或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或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项目。

内河航运:除国家、省审批之外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3、原材料

矿山开发: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金属矿山开发、采选项目。

有色(含黑色)冶金:除漳浦县赤湖电镀集控区外的电镀项目;新建合金制造;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新建金属冶炼项目;焦炭项目。

石化: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石化项目。

化工:电石项目;新建、扩建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以及专用化学品制造项目;改扩建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油、生物制油、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合成材料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焦化、煤炭液化或气化、化学品输送管线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医药: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物、生化制品项目。

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冶炼分离项目。

4、机械制造

船舶: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5、轻工纺织

化纤

电池:迁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全部。

玉米深加工:全部。

纺织化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造纸:新建、扩建含有制浆工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印染:新建、扩大印染能力的扩建印染项目。

皮革:原皮(含生皮、蓝湿皮、白湿皮)加工项目。

合成革及人造革:新建、扩大制革能力的扩建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

6、建材、城建及社会事业

建材:水泥制造项目。

城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

社会事业: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7、核技术及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漳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内,除国家审批以及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四、漳州高新区圆山新城和靖城园区范围内,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

五、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4

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

(2016年本)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附表3中第一条内容)

1.能源

电网工程: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

2.交通运输

公路:国家级以下高速公路的单独互通项目;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公路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液体化工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且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下的的内河港口或单个泊位1万吨级以下的沿海港口。

集装箱专用码头: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且单个泊位3000吨级以下的内河港口或单个泊位3万吨级以下的海港或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项目。

其它码头或辅助工程:干散货、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公路或铁路轮渡码头;中心渔港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3.原材料

有色(含黑色)金属冶金:漳浦县赤湖电镀集控区内的电镀项目;轧钢项目;扩建、技术改造的合金制造、冶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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