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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18 15:01:25 作者:huanping1012 访问量:2775 收藏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着“便民便企、就近就地、高效便捷”原则,对我市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你们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一、根据项目性质,行业类别,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性质、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影响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原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对属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按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见附件:表1、2)。

  (二)市本级,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项目投资额及类别、产业类型等要素,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影响部门负责审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见附件:表3、4)。

  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影响的火力发电、金属矿山开采、冶炼、基本化学原料制造等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泉州市级立项的交通运输、城建及社会事业类等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2、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推动电镀、制革、造纸、印染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园区内建设。

  ⑴对在泉州市所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电镀、制革、造纸、印染项目:

  一是选址于工业园区外或所在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建,迁建电镀、制革、造纸、印染项目;选址于工业园区外或所在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区域)环评,生产工艺中间环节包含染色、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负责审批。

  二是选址于工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建,迁建电镀、制革、造纸、印染项目; 选址于工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生产工艺中间环节包含染色、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⑵对在泉州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迁建电镀、制革、造纸、印染项目,由市本级负责审批。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自主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环保评〔2019〕9号)开展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2、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列入《豁免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纳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二、围填海项目的审批

  围填海建设项目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划分福建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权限的通知》(闽海渔〔2016〕241号)执行: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围海一百公顷以下三十公顷以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本级负责审查批准。

  2、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批准。

  三、进一步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

  1、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自贸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重大开发区(片区、新区),对规划中包含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项目清单按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执行),由市本级或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前述分工负责审批精神,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探索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在试点改革工作探索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送有权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在不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格式市本级和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统一以文件形式出具批复意见。

  1、文件落款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加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地名)。

  2、环评文件批复标题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3、文件编号为:泉+地名简称+环评+年份+书或表+编号,如:泉鲤环评〔2020〕书1号,泉鲤环评〔2020〕表1号。

  五、其他

  1、生态环境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若对其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若对“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清单”、“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清单、名录执行。

  2、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的环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环保局委托、下放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表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表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表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表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4日


表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未列入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泉州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包含表4第二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泉州市所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以下建设项目
能源供热改造等火力发电项目(燃气发电除外);企业自备热电站(燃气除外)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综合利用发电
抽水蓄能水利发电项目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除外)
原材料煤炭开采
除国家、省审批以外的金属矿山开采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铁合金制造
除国家、省审批以外的金属冶炼
稀土深加工项目、冶炼分离项目
电镀(符合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迁建项目除外)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除外)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半导体材料
除国家、省审批以外的所有石油加工、煤化工、炼焦业项目
交通运输新建通用机场、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机械制造新建整车以外的其他汽车生产项目(备注:新建整车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造船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符合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迁建项目除外)
印染(符合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迁建项目除外)
制革、毛皮鞣制,人造革(符合规划及规划、区域环评的新改扩迁建项目除外)
迁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制造(备注:新建铅酸蓄电池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变性燃料乙醇生产;玉米深加工;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建材、城建及社会事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水泥制造
危险废物处置(单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项目;企业生产工艺延伸,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消化利用项目除外)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的集中转运点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海洋工程(闽海渔〔2016〕241号)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围海一百公顷以下三十公顷以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核与辐射:市级立项的110KV及以上(含110KV)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省、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五、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注:1、表中建设项目不包括需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表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泉州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含表3第三条由泉州市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类别)
二、泉州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以下建设项目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交通运输公路项目
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城建及社会事业生活、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发基地
旅游开发,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等所有旅游开发项目
影视基地建设
海洋工程(闽海渔〔2016〕241号)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三、泉州市所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但不包含表3第三条由泉州市本级审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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