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东侨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批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现将《宁德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东侨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保部2015年第17号公告)以及《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5〕8号)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越权审批。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不属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原则上仍由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三、东侨环保分局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与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等的审批权限。
四、本《目录》施行后,宁德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环保“三同时”监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审批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有效期超过5年需重新审核等相关审批权限同步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五、本《目录》施行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发生变化的,县级环保部门仍负责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本《目录》施行前已由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属于本《目录》范围内的,将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环保“三同时”监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审批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有效期超过5年需重新审核等相关审批权限同步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七、各县(市、区)环保局、东侨环保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受委托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我局备案。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进一步明确宁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市环〔2014〕84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5年本)
一、宁德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别的所有建设项目。 | |
二、审批权限在宁德市环保局、编制报告书类别的下列建设项目∶ | |
(一)水利 | |
1.灌区工程; 2.引水工程; 3.防洪治涝工程; 4.河湖整治工程。 | |
(二)农、林、牧、渔、海洋 | |
1.农业垦殖; 2.经济林基地项目。 | |
(三)黑色金属 1.列入全市钢铁行业环保整治的轧钢项目。 (四)金属制品 | |
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2.金属铸件; 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
(五)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
1.土砂石开采。 | |
(六)机械、电子 | |
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2.汽车、摩托车制造; 3.自行车制造; 4.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
(七)轻工 | |
1.福鼎市工业园区内的合成革项目; 2.粮食及饲料加工; 3.屠宰; 4.水产品加工; 5.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6.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7.工艺品制造。 | |
(八)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医院; 2.专科防治院(所、站);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殡仪馆。 |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环保哥2024-04-03 16: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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