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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期:2021-01-09 13:58:11 作者:生态环境部 访问量:5158 收藏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编制思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需要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具体来说,就是环评工作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如何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实践发现,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组织起草了这个《通知》,明确了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问:《通知》的编制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虚假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问:《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们认为,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要求适用于单个项目污染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综合考虑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审批层级、污染防治攻坚战关注的重点行业,并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测算,为稳步推进工作,目前《通知》适用部省两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建设项目。此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这些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时,也可以参照执行。
  问:《通知》中对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来源有什么要求吗?区域削减措施与总量指标有什么关系?
  答:建设项目环评中提出的区域削减措施要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原则上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措施有排污单位的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从污染物削减量上讲,环境质量达标区进行等量削减,环境质量不达标区进行倍量削减。此外,为与环境质量挂钩,原则上废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废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只有在同一地级市内削减量不足时,才可利用省级行政区或同一流域的削减量。
  考虑到当前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适用《通知》的重大建设项目现阶段既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又要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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