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北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一、二三、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莆田市秀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福建金中闽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北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一、二三、四)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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