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下发《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38号)文件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公司相关信息公示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