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的指示,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企业每个季度应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网上公示。现将我司2024年第二季度自查表公示。
厦门兴晟天工贸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