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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日期:2024-07-25 09:53:04 发布者:QZMJHB 访问量:328 收藏

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现项目地块内为荒草地。地块外东侧、北侧为林地,南侧、西侧为居民区,总占地面积为5985m2。

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仓库、民房、果园、茶园,2016年茶树不再种植,2018年地块内果树不再种植,2021年地块内仓库拆除,2021年-至今地块内为荒草地。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泉州市颁布了《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复函》(南资源函〔2024〕729号),项目地块后续拟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080302),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南安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民委员会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调查报告提出者: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民委员会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现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4 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

本次地块调查于2024年7月1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2024 年7月 6日完成地块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及分析工作,并于2024年7月15日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结论简述如下:

污染识别:

(1)场地历史调查:①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从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没有涉及过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的情况;②地块内未有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及固废填埋等情况;③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污染;④地块没有相关监测数据表明地块受污染;⑤未发现有工业污染的痕迹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2)地块现状调查:①现地块内为荒草地;②现场未发现有污染痕迹;③现场调查,地块周边相邻区域对项目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基本无影响,周围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土壤快筛采样及监测工作于 2024 年 7月 6 日进行,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在地块内外共布设9 个土壤快筛监测点,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 PID 和 9 项重金属(镉、砷、铜、铬、镍、铅、汞、锌、锰)。

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砷、镉、铜、铅、汞、镍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总铬、锌、锰含量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8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初步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我公司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

综上,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可用于文化活动用地(080302)的开发,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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