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罗东镇罗溪珍兴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项目地块西北侧为罗溪村村落,北侧、东侧、西侧为农田、林地,南侧为地表水罗溪,总占地面积为52803m2,约79.204亩。
地块内2008年之前地块内为居民区、林地、农田、沟渠,2011年地块东侧平整后人工堆填杂填土,以砂性土、粘性土、卵砾石回填为主,堆填后未平整,造成雨水积存,2019年排空积水平整土地,西侧一直为居民区、农田。2021年5月25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地块内拆除平整,开始源昌银河天悦小区建设。至今地块内设施任在建设当中。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泉州市颁布了《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安市罗东镇罗溪珍兴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1】44号),项目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属居住用地(07)大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协认证(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南安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南安市土地收储中心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中协认证(福建)有限公司
快筛采样及检测单位:福建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现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南安市罗东镇罗溪珍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
1.4 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本次地块调查于2024年4月8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2024 年 4月 10 日完成地块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及分析工作,并于2024年5月9日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结论简述如下:
污染识别:
(1)场地历史调查:①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从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没有涉及过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的情况;②地块内未有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及固废填埋等情况;③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污染;④地块没有相关监测数据表明地块受污染;⑤未发现有工业污染的痕迹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2)地块现状调查:①项目地块内为源昌银河天悦小区建设地块内为在建居住楼,目前仅进行了外部框架的建造,内部未装修利用,项目建设时期未涉及挖填方作业;②现场未发现有污染痕迹;③现场调查,项目地块周边500米范围无工业生产型企业。因此,地块周边相邻区域对项目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基本无影响,周围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土壤快筛采样及监测工作于 2024 年 4 月 10日进行,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在地块内外共布设 12个土壤快筛监测点,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 PID 和 7 项重金属(镉、砷、铜、铬、镍、铅、汞)。
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砷、镉、铜、铅、汞、镍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总铬含量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8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初步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我公司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
综上,南安市罗东镇罗溪珍兴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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