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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日期:2024-08-23 09:09:40 发布者:QZMJHB 访问量:255 收藏
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古山村,地块东侧为成功文化园游客服务中心,地块南侧为通港路,地块西侧为通海路,地块北侧为农田、石材堆场,占地面积为 43182m2(约 64.8 亩)。

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荒地和石材加工厂。农田区域主要种植豆类、茄果类、茎叶类等常见蔬菜,历史种植过程中未施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农药等;地块内历史上曾建有南安市石井华捷石材厂,主要从事石板材、石制品加工,石材厂企业营运过程中仅涉及切割、打磨、切边等简单工序,主要采用喷淋法进行湿法作业,营运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外排。项目地块内南安市石井华捷石材厂建设时间较早,早期项目地块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企业与村民签订了污水灌溉处理协议,职工生活污水经多级工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的灌溉,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2020 年至2022年期间,项目地块内石材加工厂在石材行业整治集中行动中逐渐拆除关停,原农田区域经征地后变为闲置荒地。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图斑整治,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石井镇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组织人员力量,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目前项目地块内部分区域已回填平整,填土来源区域位于项目地块北侧约 772m 处,该区域历史用途为农田、石材堆场,后作为堆土场,堆放周边建筑工地开挖产生的土方。除此以外,土方回填过程中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回填土性状良好,未见明显污染迹象。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泉州市颁布了《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石井成功文化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海路两侧地块)的批复》(南政文〔2023〕142 号)和《南安石井成功文化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海路两侧地块)》,项目地块后续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福建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南安市石井镇人民政府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调查报告提出者:南安市石井镇人民政府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福建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钻孔单位:龙岩市岩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采样及检测单位: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2023年11月26日)要求,本次调查的工作方案已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1.4 调查结果概述

本次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由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并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提请专家审查通过,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19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86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10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4041420、GZ24041420),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S050501、2024S050603、2024S050701、2024S08120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4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5 组地下水样品(含 1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共 36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和石油烃(C10-C40)。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4041420、2024H072701),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硝酸根、氟离子、硫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铁、锰、铜、锌、钠、镉、铅)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硝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氟离子、硫化物、碘化物、砷、硒、重金属(铜、锌、钠、铅)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可知W2、W3位于地块内拟复垦区域,由于本地块采集的地下水位于潜水层,地下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的入渗补给,填土区域内土方受雨水冲刷等原因影响,可能对地下水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除此以外,W2点位原为南安市石井华捷石材厂生产车间,该企业历史经营时间悠久,生产过程中喷淋废水的渗漏可能是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的原因;地下水监测点位W1位于项目地块内原石材厂区,目前该区域原有构筑物均已拆除,地面遗留有花岗岩荒料,历史人类活动较频繁,职工生活污水泄漏和废弃物的随意丢弃可能造成地下水水体污染。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总硬度、硫酸盐和氯离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总硬度、硫酸盐和氯离子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地水环境调查结果

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3 个地表水监测点,采集并送检 4 组地表水样品(含 1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共 20 项):pH 值、氨氮、总磷、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砷、汞、镉、铬(六价)、铅、锌、铝、镍、硒、氰化物、硫化物和石油类。

根据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H072701),地块外紧邻水沟采集的地表水样品中 pH 值、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石油类、砷、硒和重金属(锌、汞、镉)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地表水样品中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其余所有检测指标均低于《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

4)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5总体结论

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离子和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离子和氨氮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南安市石井镇五辽尾住宅项目收储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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