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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思康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
日期:2023-12-25 12:59:53 发布者:环境保护者 访问量:154 收藏

1 总则

为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环境信息公示内容。

2 依据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3〕27号,2023年11月1日)。

(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泉环保法〔2023〕9号,2023年11月20日)。

3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3.1基础信息

泉州市思康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法人代表:程朝伟,厂区总用地面积16662m2,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0330.0m2,主要构筑物包括:生产厂房(混配生产车间、原混凝土保护剂生产厂房(该厂房闲置))、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公司现状主要生产设备为7个石材防护剂生产混合罐、1台背胶生产混合搅拌机,设计年产石材防护剂3700吨、石材背胶500吨。

3.2 有毒有害辅助材料使用情况

原料名称

原辅材料消耗量t/a

2021

2022

2023

石材防护剂

甲基硅酸钾溶液

10.2

16.7

12.1

甲基硅酸钠溶液

28.6

47.7

34.8

222.7

372

271.3

石材背胶

石英砂

16.6

27.2

19.7

白水泥

20.34

34

24.46

保水剂(木纤维)

0.3

0.46

0.34

减水剂

0.12

0.2

0.14

增强剂

0.06

0.09

0.06

识别砂

0.18

0.28

0.2

重钙粉

3

4.98

3.6

3.3 产排污情况

(1)大气污染物

根据原环评材料及验收报告分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为少量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处理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鉴于2018年福建省制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该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严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且公司从事的生产属于DB35/1782-2018标准中“其他行业”范围,因此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其他行业”限值执行。根据相关监测资料分析,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2)水污染物

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水出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3)声排放执行标准。

运营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收集、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3.4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已建设完成相关环境风险防控设施。

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泉州市思康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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