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涵江区白塘江尾安置区项目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涵江区白塘江尾安置区项目占地面积7.288公顷,地块四至:东至农田(规划为景苑街和水体),西至涵港大道的防护绿地,北至南环路的防护绿地,南至农田(规划港梧路)。根据《莆田市涵江区江尾基本单元(350303-16-A)控制性详细规划》、《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尾基本单元(350303-16-A)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莆政综〔2021〕67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地字第350303202200016号),调查地块总面积7.288公顷,其中农用地3.63公顷(地0.9941公顷、园地2.2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3736公顷)、建设用地3.5578公顷、未利用地0.1002公顷。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分类,用地规划用途变更为07居住用地中的0701城镇住宅。
二、调查内容
项目组2024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污染识别工作,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表明,本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作为田地使用期间,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也未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地块上未曾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三、调查结果
根据对本地块污染识别结果表明本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通过分析周边区域污染识别情况,当地常年风向为东北风,周边企业不属于重污染型企业,均位于调查地块的常年主导风向侧风向和下风向,位于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和侧向,且调查地块周边企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正常生产期间排放污染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重金属污染物。本地块表层的土壤快筛测试结果表明本地块中的土壤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等快速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铬和锌快速检测结果未超过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第二类筛选值,同时,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快速检测结果也均较低。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截至本次调查,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作为二类居住用地的要求,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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