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环境信息公示内容。
2 依据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3〕27号,2023年11月1日)。
(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泉环保法〔2023〕9号,2023年11月20日)。
3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3.1基础信息
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室仔前,法定代表人为:刘祖思。现状运行的是2017年5月建成的一条处理能力为20吨/日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系统,采用热解炉焚烧工艺。主要工程内容为一个医疗废物处置车间,其中包括焚烧车间、炉渣仓库、飞灰仓库和医疗废物暂存冷库;辅助工程为清洗消毒间、材料库等;公用工程为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环保工程主要为医疗废物焚烧尾气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等。
该焚烧处理系统医疗废物设计处理能力20t/d(环评批复控制年日均处理规模控制在16t/d以下),目前拥有职工30人,年工作330天,日生产时间24小时(三班倒)。
3.2 有毒有害辅助材料使用情况
原辅料 | 近3年年消耗量 | |||
单位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氢氧化钠溶液(32%) | t | 887.5 | 826.6 | 888.9 |
0#柴油 | t | 33.12 | 29.33 | 30.05 |
消石灰 | t | 30.560 | 27.574 | 29.250 |
活性炭 | t | 7.832 | 7.254 | 7.696 |
消毒剂(次氯酸钠) | t | 15.853 | 14.781 | 15.916 |
尿素 | t | 19.55 | 18.25 | 19.53 |
医疗废物处理量 | t | 5871.40 | 5503.80 | 5938.85 |
3.3 产排污情况
(1)大气污染物
焚烧炉废气经配套尾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35m高烟囱排放。项目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1标准,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GB39707-2020表4中的排放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水污染物
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烟气急冷,不外排。
运行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经厂内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直接冷却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急冷,不外排。
(3)声排放执行标准。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焚烧飞灰等属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3.4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已建设完成相关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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