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惠安县 2020 拍-32#地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环岛路北侧,东至广海外滩,南至海湾大道,西至石材堆场、霞西村,北至鼎盛天辰,占地面积为 114174m2(约 171.3亩)。
地块利用历史: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石材加工厂(昌泰石业、莱思金刚石、宗兴石材等企业)、石料堆场和排洪渠。农田区域主要种植季节性蔬菜、地瓜、芋头等旱地作物,早期有涉及水稻种植,历史种植期间浇灌水主要为原土地使用者生活用水以及收集到的雨水,种植期间施肥主要为原土地使用者旱厕的粪水(早期)和少量的复合肥,因所种作物均为季节性的蔬菜、地瓜等自食作物,种植期间不使用农药,农业耕种历史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内石材加工厂均从事石材雕塑工艺品制造,营运过程中仅涉及切割、打磨、切边等简单工序,主要采用喷淋法进行湿法作业,营运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外排。
地块利用现状:建筑工地(原工业厂区已拆除清理,部分区域正在开展建设工程)。
地块未来规划用途:根据《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 2020 拍-32#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惠自然资〔2021〕107 号),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零售商业用地;根据《惠安县崇武镇莲岛路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本次调查信息一览表见表 1.1-1。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泉州市颁布了《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惠安县崇山组团重点和近期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 2020 拍-32#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惠自然资〔2021〕107 号),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零售商业用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福建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惠安房建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惠安县 2020 拍-32#地块已于 2024 年 7 月完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专家评审,可知项目地块调查区域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惠安县 2020 拍-3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
2024 年 11 月14 日,完成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样品检测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由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34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128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3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13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4、》(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4072480、GZ24103965),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1,2-二氯苯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S081501、2024S081601、2024S081701、2024S101701、2024S101802、2024S101901、2024S10200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初步调查共设置 6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8 组地下水样品(含 2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共 37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和石油烃(C10-C40)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普洛赛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4103965、2024S102102、2024S102201),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值、浊度、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碘化物、硫化物、氨氮、挥发酚、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砷、硒、重金属(铁、锰、铜、锌、铝、钠、汞、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碘化物、硫化物、氨氮、挥发酚、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砷、硒、重金属(铁、铜、锌、铝、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可知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石材加工厂和石材堆场,曾于2021年已开展厂房拆除工程,现为建筑工地,人类活动频繁,地基开挖等工程易造成本区域地下水浊度升高;地下水样品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W1、W3和W4,上述点位均位于原石材加工厂区域,职工日常活动产生清洗废水可能随雨水冲刷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样品中氨氮和硫酸盐超标点位为W2,位于地块内原农田区域,历史种植时期浇灌水主要为原土地使用者生活用水,历史种植时期肥料主要为原土地使用者旱厕的粪水(早期)和少量的复合肥,由于本地块采集的地下水位于潜水层,地下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的入渗补给,雨水冲刷等原因造成的化肥流失可能对地下水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地下水样品中氯化物超标点位为W5,位于建筑工地出入口处,进出车辆产生的清洗废水可能随地表径流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氯化物和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氯化物和硫酸盐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氯化物和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氯化物和硫酸盐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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