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环境信息公示内容。
2 依据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3〕27号,2023年11月1日)。
(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第二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泉环保法〔2023〕9号,2023年11月20日)。
3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3.1基础信息
公司位于南安市码头镇高盖村(格头工业区),法人代表为刘凤阳,主要从事挤塑板的生产,2019年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0年1月通过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审批,审批编号:泉南环审【2020】2号,设计年生产挤塑板150000m3、发泡板5000m3。目前厂区建设2条挤塑板生产线,年生产挤塑板100000m3、并配套建设化学品原料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现聘用职工15人,年工作300天。
3.2 有毒有害辅助材料使用情况
原料名称 | 原辅材料消耗量t/a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挤塑板 | 可发性聚苯乙烯 | 2001 | 1249 | 998 |
液态CO2 | 160 | 99.8 | 79.2 | |
水 | 53.36 | 33.25 | 26.53 | |
色母 | 5.386 | 3.235 | 2.568 | |
滑石粉 | 20.58 | 12.75 | 10.1 | |
阻燃剂 | 4.1 | 2.6 | 2 |
3.3 产排污情况
(1)大气污染物
根据2024年监测资料分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表3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物
公司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3)噪声
根据2024年监测资料分析,运营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收集、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3.4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已建设完成相关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泉州市三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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