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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14 11:04:00 发布者:277636957 访问量:76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尤溪县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尤溪县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本地块占地面积18351.6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8.151680°,N26.165528°。地块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

根据《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出具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尤自然资[2023]62号)可知,本地块后续二类居住用地使用。

通过对地块历史、周边环境等相关资料以及结合现场踏勘和访谈过程分析,本地块共识别出3个疑似污染区域,分别是原尤溪县银泉纺织有限公司厂房4170m2(尤溪县光亮铝铁材加工厂、三明市晨宏贸易有限公司),其特征污染物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粉尘、石油烃(C10-C40)、铝、铁、石油烃(C6-C9)。福建省尤溪县华鸿竹木加工厂、尤溪县东盛竹制品厂、星辉建材、尤溪县馨安家具厂、尤溪县汇源竹木工艺厂区域面积7290m2,其特征污染物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粉尘。原尤溪县西城镇潘山泡沫塑料加工厂厂房800m2(阿明石材厂、尤溪县长增机械修理厂),其特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烃(C10-C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同时,地块周边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主要特征污染物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粉尘。

因此本地块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以确认该地块是否受污染。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地下水采样点位,采集的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规划文件,土壤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进行评价。

三、调查结果

项目组2023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污染识别工作,调查手段主要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初步确定调查地块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通过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的污染影响分析,初步判断地块内污染主要来自于本地块内存在的生产企业。

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导则和指南要求,结合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制定并实施初步采样分析工作方案,初步采样分析结论如下:

(1)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14个土壤取样点位,采集个土壤样品、4个土壤平行样。地块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9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pH、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共计48项。本次调查所取土壤样品中土壤常规指标45项、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石油烃(C6-C9)均为检出,符合《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敏感用地石油烃(TPH C<16)筛选值。

(2)地下水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6个地下水取样点位,地下水采集1个样品、1个平行样,1个运输空白、1个全程序空白样、1个设备空白样。对其进行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二甲苯(总量)、可吸附有机卤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苯乙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挥发性石油烃(C6-C9),共计49种因子分析检测。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标准,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要求。

根据本次对尤溪县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内污染识别及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综合表明尤溪县西城瑞云园E15-02地块内的土壤常规指标45项、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石油烃(C6-C9)未超过《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敏感用地石油烃(TPH C<16)筛选值(517mg/kg)的要求。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标准,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要求。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溪美村玉世10-1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1835066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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