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对溪北洋中心区G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溪北洋中心区G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或该地块”),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潭镇溪北村。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地块现状已开发建设楼房,占地面积45818.69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119.62408°E,27.03732°N,四至范围:东至五福大道、西至洋中东路、南至溪北洋大道、北至锦城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的通知》(宁市环〔2021〕6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相关规划,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商住综合用地(R2+B1)。土壤评价标准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参照执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调查区地质勘察资料、历史卫星影像图、调查区规划图等资料,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R2+B1),本地块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污染源,未发现污染痕迹。
(3)通过XRF和PID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筛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均未超过《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DB 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值均小于0.01ppm,与对照点差异值不大,可以判定调查区域土壤未受到污染。
(4)地块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5)地块上未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商住综合用地开发利用。
三、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天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1390504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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