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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鹰(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日期:2021-06-15 08:34:37 发布者:永正生态科技 访问量:389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宁德市周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委托福建省永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维鹰(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一、项目概况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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