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类车训练考试场及涉案车辆停放场和县公检法涉案财务管理中心及公安局射击馆建设项目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大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类车训练考试场及涉案车辆停放场和县公检法涉案财务管理中心及公安局射击馆建设项目地块污染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大田县公安局委托我单位(福建省天证环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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