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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10 10:23:20 作者:huanping1012 访问量:2510 收藏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将《福建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4日

 

 

 

 

 

 

福建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整治环评市场乱象,维护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严厉查处环评单位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在环评单位及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切实肃清环评诚信档案虚假乱象,净化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二、工作目标    

(一)排查底数清单。全面排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机构地址或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以下简称“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梳理“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清单。

(二)清理“空壳”单位。严厉打击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全面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单位。

(三)遏制造假行为。着力解决诚信档案虚假的突出问题,加强靶向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环评单位弄虚作假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

(二)整治重点。

一是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是“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四、任务安排

(一)第一阶段

各地及时通知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要求其对照整治重点,对本单位和本人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相关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请关注省厅官网公告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

2.提交材料(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中发现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向环评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自查不存在问题的,也需提交自查报告。

责任单位:相关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

3.情况上报(2021年11月25日前完成)。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附件1格式将本行政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报送省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二)第二阶段

1.全面排查(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通过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单位(含因失信记分被注销尚未补正信息的)及其环评工程师(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销的)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实环评工程师在环评单位近3个月内的社保缴费情况。对存在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第3项所列问题的环评工程师,以及涉嫌“挂靠”的环评工程师,逐一核实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及其实际工作单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组织抽查(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省厅通过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方式,重点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开展抽查。

责任单位:省厅环评处,省环评技术中心

3.情况上报(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附件2格式将本行政区域排查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报送省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三)第三阶段

1.清理整顿(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各地组织对第二阶段发现的各类环评失信行为依规实施失信记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中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专项整治期间假借变更名义修改诚信档案信息或在专项整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六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人员在环评单位“挂靠”的,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其实际工作单位通报;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第一阶段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情况上报(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附件3格式将本行政区域清理整顿情况连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部署。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环评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同步开展清理整顿,确保按时完成工作。11月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送至省厅环评处邮箱,省厅将不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二)依法依规查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厅将继续梳理、推送环评业务数量与环评工程师数量明显不匹配的编制单位清单,各地要加大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靶向监管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教育引导,加大对环评造假行为查处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及时沟通协调。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解决或上报处理,切忌拖延、瞒报,造成工作被动。同时,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好的作法经验、完善建议以及其他意见也请及时反馈省厅。

联系人: 吴庆华 庄佳蓉

联系电话:0591-88367027、88367060

 

 

附件:1.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2.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

  3.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人员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用编号)

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情况

提供的佐证材料名称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人员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编号)

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

排查发现的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1)

排查发现的其他问题(2)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2):排查发现问题与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一致的,无需重复填写。

(3):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一是无法提供近3个月内环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但其中,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因其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按照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情形处理。二是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

 

 

 

附件3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人员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编号)

问题情况

问题分类(1)

处理处罚情况

实施处理处罚部门

处理处罚文件文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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