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增5吨燃气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福建高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19日委托福建中科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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