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我公司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2025年3月26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经我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驿峰西路7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862867°,北纬25.117146°,扩建项目利用原有已建设的厂房2500㎡,建设“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新增注胚生产线项目”,厂房总占地面积为32144㎡。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本次阶段性验收生产规模为年产6750吨PET塑料瓶胚。项目聘用员工10人,均住厂。年工作时间300日,每日工作24h。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新增注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于2014年10月18日通过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规模为年产9000吨PET塑料瓶胚,现因实际生产设备注胚生产线尚未全部到位,本项目采取分期建设,本阶段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6750吨PET塑料瓶胚。
该项目于2025年1月3日竣工,2025年1月4日进入调试阶段,目前,本阶段项目主体工程运行正常、生产工艺设备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并调试运行正常,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根据国家现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项目属于该名录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业。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完成排污许可变更登记填报,登记编号:913505050561416032001Y,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5日。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占其总投资的0.4%。
(四)验收范围
项目为阶段性验收,验收范围为年产6750吨PET塑料瓶胚生产规模的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仓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内容。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13902480882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项目冷却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泉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根据生活污水验收监测结果,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或范围)分别为:2025年1月8日:pH 7.7-7.8、COD 128mg/L、BOD564.4mg/L、SS 57mg/L、NH3-N 20.0mg/L;2025年1月16日:pH 7.8-8.1、COD 113mg/L、BOD5 57.1mg/L、SS 32mg/L、NH3-N 14.7mg/L。根据监测结果可知,生活污水各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日均值均能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1#吹瓶废气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2.12mg/m³、2.69mg/m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的规定。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2#吹瓶废气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0.40mg/m³、0.38mg/m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的规定。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注塑废气排气筒(DA00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两日分别为1.44mg/m³、1.90mg/m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的规定。
②无组织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项目厂界上、下风向G1~G4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两日分别为0.83mg/m³、0.42mg/m³;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规定。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6日,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最大浓度两日分别为0.64mg/m³、0.43mg/m³,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规定。
3.厂界噪声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正常运营期间,东北侧厂界昼间噪声排放值为51.2dB(A)~52.8dB(A),夜间噪声排放值为46.5dB(A)~48.7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他侧厂界昼间噪声排放值为41.3dB(A)~57.6dB(A),夜间噪声排放值为37.9dB(A)~48.2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注塑废次品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由晋江市永和镇连陞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反渗透膜集中收集后由莆田市福东商贸有限公司回收;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未更换,后续更换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达到转运量后委托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
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区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设置。
项目危废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5.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根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为:扩建项目VOCs≤1.9373t/a。项目为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本阶段验收规模为环评的75%,本阶段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4530t/a。根据验收期间核算结果,项目VOCs排放量为0.337t/a,未超出环评及其批复(泉泉港环评〔2024〕表25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VOCs≤1.4530t/a)。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对项目建设信息的了解情况;
2.就项目建设对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认识;
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4.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5.对该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具体要求等。
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或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反馈对本工程建设的意见和看法。
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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